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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2 13:57:57   访问次数:4390

 

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和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9-2010学年校政字5号)、《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院、系安全管理人;

(四)院、系安全责任人;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人员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违规行为人失去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违规单位失去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四)经济处罚。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确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

(六)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七)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八)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九)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十)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

第六条 有第五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学院(系)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及申述

第九条 责任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为经济处罚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提出具体经济处罚通知书,并提请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对教职工做出行政处分的应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按《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人民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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